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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引进出版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的《东京审判文集》,英文版定名为《东京审判:中国的记忆与观点》,列入“剑桥中国文库”;该文集同时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
这样的文化输出,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现了中国学者关于东京审判的洞见。对于这种展现的价值,著名汉学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历史系教授卜正民做了深入的阐发。
要求一种彻底的纠正
痛感于日军在战时对平民及战俘施暴与侮辱之深切,中国人始终都在要求一种彻底的纠正。本书正是这样一种“纠正”主张的成果体现
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在松井石根大将的指挥下开进陷入包围的南京城。国民政府军队无力反击,弃城西去。在此后的7周中,事态逐渐发展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持续时间最长和最为惨烈的针对平民与战俘的大屠杀。当时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时人谓之“南京暴行”,如今被称为“南京大屠杀”。
日本原打算速战速决拿下中国,然而遭到中国的强烈抵抗,使其转向长期化的军事占领,直到1945年,日本在中国的占领才宣告结束。
痛感于日军在战时对平民及战俘施暴与侮辱之深切,中国人始终都在要求一种彻底的纠正。中国的历史学者们则通过不断深入挖掘档案文献和屠杀研究主题的内涵作为回应。本书正是这样一种“纠正”主张的成果体现,并且将视角聚焦于战争罪行的司法问题上。
审判德、日领导人的决定源自上世纪40年代初在伦敦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作为这些会议的成果,战后在纽伦堡(1945-1946年)和东京(1946-1948年)分别进行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即通常所称的“东京审判”,成为了当时耗时最久的战争犯罪仲裁特别法庭。设立这些军事法庭的目的首先是审判那些将世界导向战争的德国人和日本人,其次则是通过设立先例来阐明战争的犯罪属性,同时传递出今后发动战争就将被置于刑事起诉之下的决心。然而,两个审判在法理和政治上均非白璧无瑕,但它们仍然为此后的战争罪行裁定设立了标准,并且影响和塑造了今天的国际法。
9个与日本交战的国家,加上当时刚刚独立的菲律宾和印度为东京审判提供了法官和工作人员。在众多的申诉案件中,南京大屠杀的始作俑者是否受到制裁尤其被关注。这一罪行在起诉书里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即第45项诉因:
被告荒木、桥本、畑、平沼、广田、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和梅津在1937年12月12日及之后,通过非法命令,违背诉因的条约款项,致使和允许日本军队袭击南京。同时违反国际法屠杀城内居民。法庭最后判定上述所有被告有罪,但却不包括这项诉因。没有一名被告因为诉因第45项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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